(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项制度”;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涉水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泊水量、水质;负责地下水资源监测保护工作;协助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蓄水、供水、排水、灌溉、防洪等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保护(城市排水管道、排水河沟的养护除外);组织指导全市水域、河道管理和保护;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按权限指导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对水务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实施水利部、省水务厅拟定的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六)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及运行;组织、协调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涉水违法行政案件;协调处理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用水定额及有关标准。

   (十)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的服务指标;参与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价格定价核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排水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排水规划;指导、监督城市排水许可;指导、协助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务科技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务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组织或参与、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指导水务信息化建设。

   (十三)负责对全市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十四)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指导各区水务工作,监督各区(开发区)实施本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权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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