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避重就轻,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二)在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事项不按要求及时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政务公开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或消极抵触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行,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授意、指使、怂恿下属或其他人员阻碍政务公开,或者干扰监督检查、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科室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上报上级组织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